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医疗期鉴定。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要介绍:一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十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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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右手拇指骨折的工伤赔偿标准通常如下: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按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如果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费,那么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